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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ti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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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資訊
中華民國的簽證依申請人的入境目的及身份分為四類:
停留簽證(VISITOR VISA):係屬短期簽證,在臺停留期間在180天以內。
居留簽證(RESIDENT VISA):係屬於長期簽證,在臺停留期間為180天以上。
外交簽證(DIPLOMATIC VISA)
禮遇簽證(COURTESY VISA)
相關資訊簡介
入境限期(簽證上VALID UNTIL或ENTER BEFORE欄):係指簽證持有人使用該簽證之期限,例如VALID UNTIL (或ENTER BEFORE) APRIL 8, 1999即1999年4月8日後該簽證即失效,不得繼續使用。
停留期限(DURATION OF STAY):指簽證持有人使用該簽證後,自入境之翌日(次日)零時起算,可在臺停留之期限。
停留期一般有14天,30天,60天,90天等種類。持停留期限60天未加註限制之簽證者倘須延長在臺停留期限,須於停留期限屆滿前,檢具有關文件向停留地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延期。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地址:臺北市濟南路一段2-2號中央聯合辦公大樓3-5樓 , Taiwan, ROC
電話:(02)23432888 (八線)
傳真:(02)23432968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https://taichung.travel/zh-tw/traveltips/visa